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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节录)
索引号: 002652539/2011-109983 发布机构: 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2011-07-29 16:20: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节录)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同日公布并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三、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8月6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摘录)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同日公布并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二、对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二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八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二)将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四条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六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条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一条


  三、对下列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二)将下列法律中引用已纳入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九条


  (三)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


  50.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七十条修改为:“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下列法律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5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七条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90.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三条修改为:“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五、对下列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9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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