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1-06-01 10:45:00 来源:本站 作者:

青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叶群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徐光文县长委托,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青田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请予审议。

我县历来高度重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2005年以来,每年都将保障性住房工作纳入县政府“十大民生工程”,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多措并举,强力推进,积极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共分三个阶段,一是2001年以前,通过“多条腿走路”的方式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主要是通过建解困房(108套7800平方米)、联建房(3349套32.47万平方米)和公房通过房改后出售(1841套11.05万平方米)等方式,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二是自2002年开始,通过“两手抓”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一手抓安居工程建设,累计建设安居住房1363套15万平方米,另有128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实现了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应保尽保”,另一手抓旧城改造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自2000年启动旧城改造以来,按成本价为1395户提供了新的住房;三是创新方法,加快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特别是2008年底,我县出台政策,对中低收入居民购买商品房的分类、分档次进行补贴,共为621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补贴7360万元;同时对特殊群体采取特殊办法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如专门实施了教师“安居工程”建设,并为离休干部、引进人才等特殊群体都优先解决了住房困难问题。

县政府对《青田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意见》中提出的有关统筹推进城市保障性住房工作、探索完善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方式、加强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加强对县房管处直管公房的管理和清理等意见,仔细分析原因,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快解决。

一、 规划先行,加快城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统筹推进

为了切实解决好县城低收入家庭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统筹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我们在制订《青田县住房保障规划》(2009-2012年)基础上,又编制了《青田县“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以规划为龙头统筹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根据规划,我县将在高湾小区建设1000套保障性住房。目前一期422套保障性住房已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分配到户。高湾小区二期保障性住房共600多套也已按计划于2010年底开工建设。雅岙216套青中教师安居房主体工程已完成。同时强化了要素保障,对于保障住房项目我们在土地供应上优先给予安排;并建立了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现已归集资金3014万元,专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方面,根据浙政发〔2007〕57号及浙政办发〔2010〕92号文件要求,参照上级和兄弟县(市、区)的工作经验,将结合青田实际,尽快成立住房保障机构。

二、多措并举,加快完善保障性住房供给方式

目前我县保障性住房主要采取售租结合、以售为主,以售供给经济适用房和安居房等供给方式;以租供给的有廉租房和教师单身公寓。2010年7 月我省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为此我县也积极探索、及时建立了公共租赁房制度,采用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形式,解决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如对现有存量公房划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今年开工建设160套、共8000㎡的公共租赁房,在工业园区内由工业企业配建用于企业内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继续加大定向租赁房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周边土地资源,建设面向教师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同时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将廉租住房保障由两倍低保收入增加到两点五倍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对符合廉租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采用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形式解决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下一步逐步转变到以实物配租形式为主。

三、完善政策,严格管理经济适用房

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订于2000年,由于住房政策的不断调整与变化,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亟需对管理办法进行调整。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改后重新公布。目前,我们正根据上级精神,结合青田实际,着手修订《青田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准入、审核、退出、交易、出租等环节进一步予以明确,并严格管理,确保购房户真正用于自用。

四、狠抓落实,加大县房管处直管公房的管理和清理力度

我县城镇直管公房共227处,建筑面积12725平方米,大部份是六十年代前的老房子,其中用作商业出租的有33处3600平方米。目前,我县绝大部份直管公房租赁户都是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对用于商业用途出租的公房已按市场化进行运作,并按市场价收取租金;以住宅出租的租金严格按照《青田县公有住房租金及提租管理办法》执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既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条件,又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即夹心层);也可以出租给有稳定职业并已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者和新就业职工。结合《通知》精神,2010年下半年开始,县房管处已重新对承租户进行排查和清理,对符合《青田县公有住房租金及提租管理办法》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以基本租金出租(租金由省房办核定);对原承租进行转租,但现承租房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该房屋作公共租赁住房按五项因素租金直接办理出租手续;对空关公房的,坚决给予清退。目前已清退40余户。下步我们将积极探索符合青田实际的公共租凭住房制度,将现有存量公房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加大我县住房保障力度,促进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同时诚挚邀请县人大、县纪委及相关媒体对清理工作进行监督,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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