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采矿权延续许可证审批 | ||||||
办理单位 | 矿管科 | 主办人 | 黄万铁 | 协办人 | |||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 | ||||||
条件 | 申请资料符合标准 | ||||||
申报材料 | 1、申请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的申请报告(原件);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3、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如遗失须提供登有遗失声明的《青田侨报》(原版);5、《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责任书》(原件)、治理备用金已经缴纳的有关凭据;6、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分期缴纳出让所得,分期发证的,应提交:《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按合同规定已经缴纳出让所得的所有有关凭据;7、探转采的或属于一次性整体出让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所得已全部缴清,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原矿区范围内仍有资源储量可供开采,需继续开采的,还应提交:剩余保有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原件)、《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原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责任书》的补充协议(原件);8、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 ||||||
审批程序 | 1.材料受理;2、经办人审查;3、科长复核;4、分管局长签发;5、网上配号;6、打印许可证;7、领取许可证。(具体见工作流程图) | ||||||
法定办理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200元 | ||||||
查询电话 | 6827593 | 投诉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