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省公安机关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部署,为扎实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系列行动,促进全民参与,实现全民消防,发动人民群众查消防隐患、促隐患整改,同时进一步实现执法公开,经研究,决定在青田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成立青田县消防投诉举报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内容
(一)各类消防隐患和违法行为、消防产品问题;
(二)消防部队内部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三)其他投诉举报事项(如灭火救援、官兵待遇等)。
二、处理方式和流程
(一)大队在接到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举报投诉, 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于部队内部人员违法违纪及其他事项的投诉举报,按照信访制度和流程办理,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二)消防违法行为属实的,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立案、督办和销案的有关要求依法查处;部队内部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属实的,依法依纪进行从严处理;消防违法行为或部队内部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不属实的,依法不予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其他投诉举报事项按照部队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答复。
(三)核查、查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告知情况或无法告知的原因应当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登记核查记录》“告知情况”栏或《公安消防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登记表》“承办部门处理结果”栏注明。
(四)消防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按照中心受理、领导交办、实地核查(开展调查)、依法查处、及时告知、结案建档的流程进行;其他投诉举报工作按照信访工作流程进行。
三、受理地址、电话
青田县消防投诉举报中心地址:青田县鹤城镇青岱路8号;联系方式:大队内勤室(仅限工作时间联系,联系电话:0578-6821691;传真:0578-6821691)或值班室(联系电话: 0578-6821208);社会公众服务平台投诉网址:www.zjxf119.com(在办事直通车栏点“投诉举报”即可,网上投诉需注册用户、实名举报)。对于每起有效举报,消防投诉举报中心将根据《丽水市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见附件)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附件:丽水市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丽水市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浙江省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有奖举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掌握;
(二)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
(三)举报人系非专职从事消防管理的工作人员;
(四)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第三条 丽水市消防安全举报中心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受理举报电话为:96119,传真为:2216033,地址:丽水市城北街399号,邮编:323000。各县(市、区)举报中心设在当地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来信、传真、网络、当面陈述等多种形式举报。举报人应注明本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有奖举报是指存在下列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形: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
(六)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的;
(七)公众聚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的;
(八)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向消防部门如实报告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详细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有关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内容,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重要证据或其他调查线索。
第六条 举报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不得歪曲事实、胡编乱造,更不得恶意举报。对怀有恶意的诬告,经查实的,由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进行教育处理。
第七条 96119在接到有关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后,第一时间报告支队领导或防火处处长,填写《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受理单》,并按照受理单上领导批示第一时间送负责核办单位(部门)。核办单位(部门)接到受理单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加强与举报人的联系沟通,告知查处结果。查处结束后,核办单位(部门)应填写《消防安全有奖举报核查办理登记表》。对于经核实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核办单位(部门)应填写《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并告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励。各县(市、区)举报中心直接接到举报的,参照支队工作流程。
第八条 举报事项的核查情况,不论是否相符,均向留有真实姓名和具体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反馈情况。答复的方式限定为口头或书面形式。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应在核查并处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
第九条 每起有效举报,根据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视情给予50元至500元人民币的奖励。其中,举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奖励100元;举报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奖励100元;举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奖励100元;举报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奖励200元;举报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奖励300元;举报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的,奖励50元;举报公众聚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的,奖励100元;举报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奖励200元;举报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奖励500元;举报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视情奖励50元至300元。
第十条 对举报的同一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联名举报同一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视为一次举报,平均奖励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
第十二条 各地消防安全有奖举报中心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准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以及举报的具体情节,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非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在华具有合法身份的外国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