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已年满60周岁即194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且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从2010年1月起按月领取60元基础养老金。不满60周岁即195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没有参保缴费的,在年满60周岁时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
2、问: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一年需要缴多少钱?
答:共设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900元七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其中任一档次缴费。
参保人员应在每年10-12月到户籍所在乡镇或村(社区)缴纳次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2010年的缴费时间为4-6月。
3、问: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是多少?
答:一是所有参保人员正常缴费补贴(补贴资金计入个人帐户),标准为:选择每年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的,每年补贴30元;选择每年900元缴纳的,每年补贴40元。
二是困难群体另外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其中伤残等级为一至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按规定参保后,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年最低档次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补贴(现补贴标准为100元,在缴费时直接扣减);上述对象以外的低保对象参保后,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年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的50%予以补贴(现补贴标准为50元,在缴费时直接扣减)。
参保人员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或资助金额与个人缴费金额合计不得高于当年最高档缴费标准(目前为900元)。
4、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参保对象按如下流程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对象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村委会(社区)初审并收取居民养老保险费后报乡镇保障站→保障站将已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信息审核后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收取居民养老保险费,再将参保人员信息报县社保中心→县社保中心对参保人员信息进行复核后,为其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信息档案,并制作《青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乡镇统一领取《保险手册》后,再由村(社区)将《保险手册》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参保对象提出参保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青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问: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时每月可以领到多少钱?
答: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3)缴费年限养老金。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每年1元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每年2元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每年3元计发。
具体举例说明如下:
(1)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在年满60周岁前按不低于当年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将缴费年限补至15年。其中今年年满60周岁(1950年出生)人员,正常缴费年限为1年, 可以选择补缴1-14年或不补缴,选择不同缴费档次和补缴年限每月领取的养老金见下表:
(2)45周岁以下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至少达到或超过15年,选择不同缴费档次和缴费年限每月领取的养老金见下表:
(3)选择不同缴费档次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缴费总额和从年满60周岁至75周岁至少可领到的养老金总额见下表(未考虑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调整和利息等因素):
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根据其军龄和年龄,每人每月再加发48-85元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处理的,不再享受上述优待待遇。
6、问:如何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答: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乡镇保障站以村(社区)为单位打印《青田县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村(社区)通知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向村(社区)提出申请 →村(社区)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保障站→保障站审核后报县社保中心→县社保中心复核后计算待遇领取金额→委托银行发放待遇。
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青田县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青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复员退伍军人有效证明等材料。
7、问:参保人员因出国定居并加入外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或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因出国定居并加入外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或未满60周岁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本金连利息全部退还;已满60周岁且领取居民养老金待遇死亡的,如领取居民养老金待遇的时间不到11年7个月(即139个月),除退还个人帐户余额外,还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1200元。
8、问:已参加老农保人员如何处理?
答:(1)已参加了老农保、194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从2010年1月起,在原老农保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已参加老农保、195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到60周岁时将老农保原个人账户余额,按实施当年平均缴费额折算成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老农保原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其老农保的参保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