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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我县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即从原来的城镇农村义务兵年优待金标准7000元/年调整为8000元/年。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民政 优抚 标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