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政府文件 >青政办发
首页
关于印发《青田县森林资源收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331121000000/2008-106763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8-07-08 15:28:17

文号:青政办发〔2008〕60号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森林资源收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田县森林资源收储管理办法(试行)》

                    

                 ○○八年六月十九

 

青田县森林资源收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加大政府服务“三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收储,是指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将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非竞争性地进行收购,并依法出让的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收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林业局是森林资源收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收储的管理工作。

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是森林资源收储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森林资源收储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森林资源收储的范围包括:
  
(一)实施城市规划,需收购的森林、林木或林地;
  
(二)因重点工程建设需征用的林地,有关单位委托为工程建设项目征用林地;
  
(三)林产企业委托,为企业建设原料林基地收购森林、林木;
  
(四)林权抵押人无力归还贷款,要求以其反担保的林权折价抵偿债务的森林、林木或林地;
  
(五)其他林权所有人要求收储的森林、林木或林地。
   
第六条 森林资源收储的方式:
  
(一)对林权抵押人要求以其反担保的林权折价抵偿债务的,进行协议收储;接受其它林权所有人的要求,对其森林资源进行协议收储;
  
(二)根据县政府或县林业局的指令,对市政建设、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的森林资源代理协议收购;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委托,对林业建设需要的森林资源代理协议收购。

第三章  森林资源收储的程序
   
第七条 森林资源收储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森林资源收储条件的林权所有人应持有关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收储中心申请收购。
  
(二)林权核实。林权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机构对《林权证》载明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树龄、蓄积等内容进行实地调查评价,并出具调查评价意见。对接受指令或委托代理协议收购的森林资源,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后,要进行相应的委托代理费用测算。
  
(四)签订合同。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与原林权所有人签订书面林权转让协议。
  
(五)权属登记。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与原林权所有人根据林权转让协议,向林权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六)林权校对。根据林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林权所有人向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交付被收购的森林资源。

第八条 林权所有人申请森林资源收储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森林资源收储申请书;
  
(二)集体森林资源申请收储的,必须提供按照《丽水市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决议及批准书以及乡镇政府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林权证;
  
(四)森林资源收储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林权转让协议依照《青田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条 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对储备的森林资源,在出让前,应当加强管护,可以进行采伐利用。

第四章  森林资源收储资金运作管理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储备资金运作实行收支两条线。受县国资、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收储中心的资本金由财政拨款解决,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向银行融资。

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收储中心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核实拨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原林权所有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被收购的森林资源,或者在交付的同时擅自处理森林资源的,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有权要求原林权所有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林权所有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收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田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19日印发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