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省民政厅的要求,为进一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使困难群众患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结合青田实际,对《青田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青田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乡因病、因残及灾害性事故等致贫的困难群众医疗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县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二条 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职工对象;
(四)农村“三老”人员、40%救济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因医疗费用支出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因医疗费支出造成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六)因患特种传染病的救治对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经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减免医疗费用后,住院费或门诊费的负担仍有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七)对社会有严重危害的精神病患者,因家庭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由乡镇政府和公安部门申报,并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同意治疗的对象;
(八)街头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
(九)其他应当给予救助的对象。
第三章 救助方式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方式:
(一)县内医疗机构按《青田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城乡低保对象就医实行优惠;
(二)县惠民医院根据青政发〔2006〕49号文件精神,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特困职工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就医按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乡低保对象、三老人员、40%救济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县医疗救助资金解决;
(四)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造成家庭或个人负担医疗费困难而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救助;
(五)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特困职工,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困难时,医疗机构凭救助对象所提供的《青田县困难对象医前、医中救助审批表》给予抵扣其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四条 一次救助。救助对象因患各种重大疾病及灾害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住院和残疾康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并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及经济赔偿部分之后,自负金额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分不同情况按下列标准实施医疗费用救助:
(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数额较大且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认定范围的门诊费)实行“0”起点,按50%比例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2000元。住院医疗费用和11种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及经济赔偿部分后,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按60%给予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按5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职工对象、三老人员、40%救济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和11种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及经济赔偿部分后,按40%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三)第二条第五、六款规定的救助对象,其住院医疗费和11种特殊病种的门诊费,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及经济赔偿部分后,按30%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四)第二条第七、八、九款规定的救助对象,按民政部门与相关医疗单位的协议或相关会议纪要进行救助。
第五条 二次救助。对已按规定标准给予救助仍特别困难的,给予再次救助;一、二次救助累计额不超过4万元。
第六条 特殊救助。对器官移植、白血病骨髓移植两类特殊病种的救助,原则上按一、二次救助相关规定救助,仅当手术期间需巨额费用无着落时,可给予最高额5万元的救助。
第七条 对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等引发致伤或因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以及其他赔偿责任人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救助。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申请程序。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低保证》或《职工特困证》、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及出院记录原件和其他相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申请并填写《青田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由村(社区、居委)初审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九条 审批程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提出救助意见后,返回村(社区、居委)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者,由乡镇政府报县民政局社救科审核,提出建议,由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救助对象及金额。
第十条 给付程序。坚持方便群众、热心服务的原则。及时下拨医疗救助金到有关乡镇或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敬老院代理发放到村(社区、居委)、到人。
第六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财政拨款。县财政每年按全县人口人均不低于6元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捐助资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送温暖献爱心捐款、慈善基金、县红十字基金等每年适当列支部分救助资金。
第十三条 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县财政社保基金专户管理,建立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章 机构职责
第十五条 由县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县府办、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人劳社保局、卫生局、总工会、残联等为成员单位组成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并具体负责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批,及救助金额的核定和下拨。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卫生局负责对县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核,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并对救助对象或其家属进行医疗救助代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医疗救助工作中,对不负责任的或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对已享受的医疗救助金如数追回外,并在县民政局及当地乡镇备案,三年内不得再享受医疗救助,同时对举报者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出具虚假住院证明来骗取医疗救助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医疗救助实行年度累计,以一个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限。上年度医疗费用可顺延至次年4月20日,申请医疗救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田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青田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主题词:民政 救济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