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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若干涉侨生育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331121000000/2021-117179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8-01-15 0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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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人口计生委对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要求明确若干涉侨生育政策请示的复函》(国人口函〔2007〕2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四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人口函〔2007〕213号


 


 

人口计生委对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要求

明确若干涉侨生育政策请示的复函

 

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你省《关于要求明确若干涉侨生育政策的请示》(浙人口计生委〔2007〕57号)收悉。经商国务院侨办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华侨在国内的生育政策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和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定居。对只取得某一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从未在该国生活岛中国内地居民,应按中国内地居民有关政策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中国内地生育,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归侨计划生育政策问题。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归侨、侨眷计划生育工作的几点意见》(〔1983〕侨研字第002号)规定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己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可允许其再生育一胎。考虑到目前我国归侨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归侨、侨眷应执行其户口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归国华侨的中国内地居民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可在中国内地按规定再生育子女。

    三、关于夫妻一方为华侨的中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多生育子女后回国定居的处理问题。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该子女回中国内地定居(即登记入户)的,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境外不符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且该子女回国定居的,应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特此函复。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  计划生育  政策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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