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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华侨婚姻登记须知
索引号: 00265228/2007-04764 发布机构: 青田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07-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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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代码 材料内容
009000000140001 涉华侨婚姻登记须知
009000000140002 一、结婚登记
009000000140003 内地居民同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009000000140004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009000000140005 1、内地居民:
009000000140006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009000000140007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009000000140008 2、华侨、出国人员:
009000000140009 (1)本人的有效护照;
009000000140010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009000000140011 (二)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009000000140012 二、离婚登记
009000000140013 内地居民同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009000000140014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009000000140015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009000000140016 2、本人的结婚证;
009000000140017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009000000140018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009000000140019 (三)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009000000140020 三、复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的规定办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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