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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
索引号: 00265228/2007-04762 发布机构: 青田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07-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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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二、条件:

----1、婚姻登记是在本婚姻登记处办理的;
----2、因受胁迫结婚的;
----3、受胁迫的一方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请求;
----4、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
----6、婚姻登记机关经查证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
----7、人民法院尚未受理撤销婚姻请求;-

----三、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等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 办理时限及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撤销婚姻的决定。决定撤销婚姻的,应同时宣告结婚证作废,并予与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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